内审与财务不相容职务相分离(不相容职务相分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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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部发布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中,提出了“不相容职务分离”的问题。
2、 所谓不相容职务是指那些如果由一个人担任,既可能发生错误和舞弊行为,又可能掩盖其错误和弊端行为的职务。
3、不相容职务分离的核心是“内部牵制”,它要求每项经济业务都要经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部门或人员的处理,使得单个人或部门的工作必须与其他人或部门的工作相一致或相联系,并受其监督和制约。
4、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必须贯彻不相容职务分工的原则,其内容包括: ①对每一项业务不能完全由一人经办; ②钱、账、物分管,例如,仓库保管员负责原材料的收、发、存和管理工作,并负责登记原材料的数量,而相关的账务处理则由会计人员负责; ③有健全严格的凭证制度。
5、 一般情况下,单位的经济业务活动通常可以划分为授权、签发、核准、执行和记录五个步骤。
6、如果上述每一步都有相对独立的人员或部门分别实施或执行,就能够保证不相容职务的分离,从而便于内部控制作用的发挥。
7、概括而言,在单位内部应加以分离的主要不相容职务有: ①授权进行某项经济业务和执行该项业务的职务要分离,如有权决定或审批材料采购的人员不能同时兼任采购员职务。
8、 ②执行某些经济业务和审核这些经济业务的职务要分离,如填写销货发票的人员不能兼任审核人员。
9、 ③执行某项经济业务和记录该项业务的职务要分离,如销货人员不能同时兼任会计记账工作。
10、 ④保管某些财产物资和对其进行记录的职务要分离,如会计部门的出纳员与记账员要分离,不能兼任。
11、 ⑤保管某些财产物资和核对实存数与账存数的职务要分离。
12、 ⑥记录明细账和记录总账的职务要分离。
13、 ⑦登记日记账和登记总账的职务要分离。
14、 【关于货币资金的不相容职务】 按照《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财会[2001]41号)的要求,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的具体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货币资金的收付及保管应由被授权批准的专职出纳人员负责,其他人员不得接触; (2)出纳人员不能同时负责总分类账的登记工作; (3)出纳人员不能同时负责非货币资金账户的记账工作; (4)出纳人员应与货币资金审批人员相分离,实施严格的审批制度; (5)货币资金的收付和控制货币资金收支的专用印章不得由一个人兼管; (6)出纳人员应与货币资金的稽核人员、会计档案保管人员相分离; (7)负责货币资金收付的人员应与负责现金的清查盘点人员和负责与银行对账的人员相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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