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
1、为规范零售商与供应商的交易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秩序,促进零售商与供应商平等合作、共同发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等五部门联合颁布了《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
2、法律依据:
3、《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
4、第五条鼓励零售商与供应商在交易中采用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荐的合同示范文本。
5、第六条零售商不得滥用优势地位从事下列不公平交易行为:
6、(一)与供应商签订特定商品的供货合同,双方就商品的特定规格、型号、款式等达成一致后,又拒绝接收该商品。但具有可归责于供应商的事由,或经供应商同意、零售商负责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的除外;
7、(二)要求供应商承担事先未约定的商品损耗责任;
8、(三)事先未约定或者不符合事先约定的商品下架或撤柜的条件,零售商无正当理由将供应商所供货物下架或撤柜的;但是零售商根据法律法规或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将供应商所供货物下架、撤柜的除外;
9、(四)强迫供应商无条件销售返利,或者约定以一定销售额为销售返利前提,未完成约定销售额却向供应商收取返利的;
10、(五)强迫供应商购买指定的商品或接受指定的服务。
11、第七条零售商不得从事下列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
12、(一)对供应商直接向消费者、其他经营者销售商品的价格予以限制;
13、(二)对供应商向其他零售商供货或提供销售服务予以限制。
14、第八条零售商不得要求供应商派遣人员到零售商经营场所提供服务,下列情形除外:
15、(一)经供应商同意,并且供应商派遣人员仅从事与该供应商所供商品有关的销售服务工作;
16、(二)与供应商协商一致,就供应商派遣人员的工作内容、劳动时间、工作期限等条件达成一致,且派遣人员所需费用由零售商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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