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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6类困难群体 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2022-05-10 09:26:19
导读 南阳市出台新规,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医疗救助 让困难群众就医无忧自今年1月1日起,将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并入

南阳市出台新规,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

医疗救助 让困难群众就医无忧

自今年1月1日起,将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并入医疗救助制度;自今年5月1日起,同步实施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待遇调整……5月7日,记者从南阳市医疗保障局获悉,南阳市近日出台《南阳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旨在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建立起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

6类困难群体 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哪些人可以享受到医疗救助?

《实施办法》明确,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

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按规定给予分类救助。对不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低保边缘家庭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根据实际给予一定救助。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按上述救助对象类别给予相应救助。

参保有补助 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

《实施办法》提出,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财政补助政策,对参加南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群众给予分类资助: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定额资助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定额资助标准原则上每人每年80元;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资助标准,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政策规定执行。

原则上困难群众在其困难身份认定地(户籍地或居住地)参加居民基本医保,并由困难身份认定地按规定给予资助。居民基本医保集中缴费期结束后被认定为困难群众的,当年不享受资助参保待遇。

三重制度互补衔接 织密医疗救助保障网

发挥基本医疗保险主体保障功能,各县(市、区)参保人员享受同等的居民基本医保待遇;增强大病保险减负功能,在全面落实普惠待遇政策基础上,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实行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等倾斜保障政策;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对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按规定实施救助,合力防范因病致贫返贫风险。

自今年1月1日起,将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并入医疗救助制度;自今年5月1日起,同步实施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待遇调整。

明确费用保障范围 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

医疗救助费用主要覆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救助费用保障范围。

同时,还要合理确定基本救助水平。按救助对象家庭困难情况,分类设定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以下简称起付标准)、救助比例、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困难群众具有多重特殊身份属性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救助,不得重复救助。

引导基层首诊 严控不合理费用支出

加强对救助对象就医行为的引导,推行基层首诊,规范转诊,严控不合理医疗费用支出。救助对象每次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花费超出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分别不得超过其当次住院医疗总费用的25%、5%、10%,超出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经基层首诊转诊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和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全面免除其住院押金。做好异地安置和异地转诊救助对象登记备案、就医结算工作。对按规定转诊的救助对象,执行其困难身份认定地救助标准;对未按规定转诊的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这些救助标准

事关各类困难群体就医

那么,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能够享受到哪些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住院救助

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住院救助不设起付标准。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的住院救助起付标准按2500元/年确定,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住院救助起付标准按6000元/年确定。

对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经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给予特困人员90%的救助,给予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70%的救助,给予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65%的救助。

门诊救助

门诊救助病种包括以下9类:终末期肾病(门诊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方法治疗)、血友病(凝血因子治疗)、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门诊酪氨酸激酶抑制剂治疗)、I型糖尿病(门诊胰岛素治疗)、耐多药肺结核(门诊抗结核药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门诊药物治疗)、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

门诊救助不设起付标准,对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以上9类病种门诊治疗费用,经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给予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50%的救助,给予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30%的救助。

救助限额

住院救助和门诊救助共用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具体为: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3万元;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1万元。

倾斜救助

对市域内和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救助金额达到年度最高救助限额,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年度自付医疗费用超过1.2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60%的倾斜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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