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出台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意见
我省出台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意见
重特大疾病年度救助就高不重复 最高8万元
每日甘肃网3月2日讯(奔流新闻·兰州晨报记者梁峡林)甘肃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意见》提出,重特大疾病年度救助限额为8万元,特困人员(孤儿)个人负担部分按100%的比例实行救助。
全额资助
特困人员(孤儿)
定额资助
低保对象
农村返贫致贫人口
过渡期内的
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
已脱贫人口
分层分类救助
重特大疾病年度救助限额为8万元
特困人员(孤儿)个人负担部分按100%的比例实行救助
低保对象、农村返贫致贫人口按不低于70%的比例实行救助
过渡期内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和已脱贫人口按不低于60%的比例实行救助
救助对象分类
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下同);城乡低保对象;农村返贫致贫人口;纳入防止返贫致贫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含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下同);过渡期内不属于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农村返贫致贫人口、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的已脱贫人口;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
具有多重身份的救助对象,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实行救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属于上述救助对象的,按相应类别实行救助
救助对象认定
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由民政部门认定
农村返贫致贫人口、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及过渡期内的已脱贫人口由乡村振兴部门认定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综合考虑家庭经济状况、医疗费用支出、医疗保险支付等情况,由民政部门会同医保等部门认定
实施综合保障政策
实现困难群众应保尽保。推进全民参保计划,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城乡居民依法依规参加基本医保。对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实行分类资助政策。其中:
特困人员(孤儿)实行全额资助;
低保对象、农村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和已脱贫人口实行定额资助。
年度定额资助标准由省医保局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后,报省政府确定。
适应人口流动和参保需求变化,灵活调整救助对象参保缴费方式,确保其及时参保、应保尽保。促进三重制度互补衔接:
坚持基本医保主体保障功能,对所有参保人员实施公平普惠保障;
增强大病保险补充减负功能,继续落实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农村返贫致贫人口起付线降低50%、分段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的倾斜支付政策;
强化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
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及时将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困难群众按规定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确保职工和城乡居民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
重特大疾病年度救助限额8万元
救助费用保障范围:
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内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部分(含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规定给予医疗救助。
严格执行待遇清单制度,除国家另有明确规定外,各统筹地区不得自行制定或用变通的方法擅自扩大医疗救助费用保障范围。
实施分层分类救助:
对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农村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和已脱贫人口实行直接救助,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年度救助限额为5万元,重特大疾病年度救助限额为8万元。特困人员(孤儿)个人负担部分按100%的比例实行救助,低保对象、农村返贫致贫人口按不低于70%的比例实行救助,过渡期内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和已脱贫人口按不低于60%的比例实行救助。其中,过渡期内的已脱贫人口救助比例按规定实行渐退。
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因病致贫重病患者,通过依申请方式实行救助。经申请符合条件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政策范围内住院及门诊慢特病门诊医疗费用(可追溯至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的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以上的个人自付部分按60%的比例实行救助,其中,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为2000元,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为5000元;年度救助限额同直接救助一致。
在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直接救助对象和依申请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超过6000元部分,按照30%的比例实行二次倾斜救助,二次倾斜救助不计入年度救助限额。
建立健全救助帮扶机制
《意见》明确,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建立健全高额医疗费用支出预警监测机制。实施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动态管理,重点监测经医保政策支付后个人年度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做到及时预警。建立健全救助帮扶机制。经民政、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救助对象,要及时推送至医保部门,由医保部门按规定实施救助。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救助保障。支持发展慈善救助,鼓励发展医疗互助和商业健康保险,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在产品定价、赔付条件、保障范围等方面对困难群众适当倾斜。
加快推进一体化经办。推动基本医保和医疗救助服务融合,实行“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实现救助对象信息共享互认、资助参保、待遇给付等一体化经办服务。优化救助申请审核程序。对直接救助对象进行系统标识,实行动态调整,纳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对依申请救助对象要简化申请、审核、救助金给付流程。按规定转诊的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相应标准实行救助。未按规定转诊的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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