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足协裁判评议第十四期,评议组认定9起判例中有3起错漏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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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吧07月25日讯 国足协裁判委员会评议组进行了本赛季第十五期(20240723期)裁判评议工作。根据各俱乐部的申诉意见,本期评议了9个判例。9个判例中7个来自中甲联赛,评议组认定其中有2起错漏判。
判例一:中甲联赛第18轮,延边龙鼎VS南京城市,比赛第61分钟,南京城市17号队员在对方罚球区内与延边龙鼎37号队员争抢球后倒地。裁判员未判罚犯规。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延边龙鼎37号在防守中踢倒南京城市17号,属于草率的犯规,犯规接触点发生在延边龙鼎罚球区内,应判守方犯规和罚球点球。裁判员临场漏判罚球点球。
判例二:中甲联赛第18轮,广西平果哈嘹VS大连英博,比赛第82分钟,广西平果哈嘹33号队员在与大连英博40号队员争抢球后倒地。裁判员未判罚犯规。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大连英博40号故意使用手臂击打广西平果哈嘹33号面部,其手臂动作不属于为完成争抢球而做出的正常动作,应判大连英博40号暴力行为,并出示红牌罚令出场,裁判员临场漏判直接任意球和红牌。
判例三:中甲联赛第18轮,石家庄功夫VS江西庐山,比赛第24分钟,石家庄功夫28号队员在对方罚球区内倒地。裁判员未判罚犯规。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江西庐山守门员出击动作不构成犯规,裁判员临场未判罚球点球的决定正确。另外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石家庄功夫28号队员主动发起接触,佯装被犯规,应判其佯装(假摔)并出示黄牌警告,由江西庐山踢间接任意球恢复比赛。
判例四:中甲联赛第18轮,重庆铜梁龙VS青岛红狮,比赛第64分钟,重庆铜梁龙29号队员进球。裁判员判进球有效。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从与越位线近似齐平的镜头画面看,重庆铜梁龙队员在对方球门区附近传球时,触球瞬间球的位置被其他队员遮挡,无绝对证据证明重庆铜梁龙29号队员和24号队员是否处于越位位置(是否较球及对方倒数第二名队员都更接近对方球门线),但从视频可基本判断出29号不处于越位位置,24号处于越位位置。而后续重庆铜梁龙24号的行为,不构成干扰对方队员的越位犯规。因此裁判员临场判进球有效的决定正确。
判例五:中甲联赛第18轮,苏州东吴VS无锡吴钩,比赛第35分钟,无锡吴钩45号队员在对方罚球区内与苏州东吴35号队员争抢球后倒地。裁判员未判罚犯规。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根据现有视频以及球的运行线路判断,守方队员铲球触到了球,其动作也不构成犯规,裁判员临场做出的不犯规的决定应予支持。
判例六:中甲联赛第18轮,苏州东吴VS无锡吴钩,比赛第57分钟,无锡吴钩20号队员在对方罚球区内与苏州东吴5号队员发生身体接触后倒地。裁判员未判罚犯规。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无锡吴钩20号扣球变向后已经失去对球的完全控制,苏州东吴5号防守队员没有犯规动作,双方的身体接触属于比赛中的正常接触,裁判员临场做出的不犯规的决定正确。
判例七:中甲联赛第18轮,苏州东吴VS无锡吴钩,比赛第70分钟,苏州东吴31号队员在对方罚球区内与无锡吴钩36号队员发生身体接触后倒地。裁判员判无锡吴钩36号防守犯规,判罚球点球,并向无锡吴钩36号出示黄牌。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苏州东吴31号带球突破,无锡吴钩36号在其身后有拉扯和推搡动作,但力度和程度不足以构成犯规,后续无锡吴钩36号腿部动作绊倒苏州东吴31号,属于草率犯规,接触地点在守方罚球区内,裁判员临场判守方犯规和罚球点球的决定正确。另外,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该犯规动作不符合阻止对方有希望的进攻的判定标准,不应对无锡吴钩36号出示黄牌。
中国足协将继续秉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积极接受俱乐部的反馈和申诉意见,并针对其中重点判例以及社会关注度高、有利于统一判罚尺度的典型判例开展评议并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对相关错漏判裁判员作出内部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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