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新会计准则及财务报表(2007年新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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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3354基本准则
(原草案与征求意见稿对比)
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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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统一企业会计准则,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
根据武力或意图,可以等待石柱。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含公司,下同)。规范具体会计准则的制定以及没有具体会计准则的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
第三条企业会计准则包括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具体准则的制定应当遵循本准则。要以企业的交易或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企业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企业应当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也称财务报告,下同)。财务报告的目标是向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帮助使用者进行经济决策。
财务报告的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会计应以企业的持续经营为基础。
第五条企业应当对自身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会计要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账,编制财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期间和中期期间。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报告期,包括半年度、季度和月度。一年和中间时期的开始和结束日期是公历日期。
延期要算,但是系统要和起步价一样。
第六条企业会计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以货币计量为基础,综合反映企业各项交易或事项的财务结果和影响。
第七条企业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编制财务报表。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会计核算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八条企业会计应当以货币计量。会计记录应当用中文书写,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用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书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第九条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本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企业。
第十条企业应当根据交易和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二章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和完整。第十条会计人员如实提供有关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有用信息,以满足有关各方的信息需求,帮助使用者进行经济决策,反映管理层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
第十三条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信息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
第十五条企业会计人员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类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需更改,应在备注中说明。
不同企业相同或者类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的一致性和可比性。第十三条企业会计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凡是当期已经发生或者应当承担的已实现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到或者支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本期已经收付了款项,也不应当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根据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而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基础。第十四条企业的资产和负债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量。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会计准则允许以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和公允价值计量外,企业不得自行调整账面价值。
第十七条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第十五条企业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不得高估资产或者利润,低估负债或者费用。
第十八条企业对交易或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得高估资产或收入,或者低估负债或费用。第十六条企业应当根据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处理,而不是仅仅根据其法律形式。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对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及时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迟。第十七条企业会计人员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类似的交易或者事项以及不同企业发生的相同或者类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具有可比性。
第十八条企业的会计处理方法应当前后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说明变更的内容和原因。
第十九条 企业在进行会计处理时,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第二十条 企业的会计处理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凡支出的效益仅及于本会计期间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及于几个会计期间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
第二十一条 企业会计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和延后。
第二十二条 企业会计记录和财务报表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
第二十三条 企业对交易或事项应当区别其重要程度进行会计处理。对资产、负债、损益等有较大影响,从而影响使用者据以作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对于次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误导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
第三章 资 产
第二十条 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前款所指的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包括购买、生产、建造行为或者其他交易或者事项。预期在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不形成资产。
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是指企业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或者虽然不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但该资源能被企业所控制。
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导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企业的潜力。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资产定义的资源,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资产:
(一)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项目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二十二条 符合资产定义和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符合资产的定义、但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不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第四章 负 债
第二十三条 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
现时义务是指企业现行条件下已承担的义务。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义务,不属于现时义务,不应当确认为负债。
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负债定义的义务,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负债:
(一)与该义务有关的未来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企业;
(二)未来流出的经济利益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二十五条 符合负债定义和负债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符合负债定义,但不符合负债确认条件的项目,不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第五章 所有者权益
第二十六条 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
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又称为股东权益。
第二十七条 所有者权益的来源包括所有者投入的资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留存收益等。
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是指不应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
利得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企业自觉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
损失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企业较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
第二十八条 所有者权益金额取决于资产和负债的计量。
第二十九条 所有者权益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第六章 收 入
第三十条 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企业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第三十一条 收入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且经济利益流入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确认。
第三十二条 符合收入定义和收入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利润表。
第七章 费 用
第三十三条 费用是指企业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第三十四条 费用只有在经济来源很可能流出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减少或者负债增加、且经济利益的流出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
第三十五条 企业为生产成品、提供劳务等发生的可归属于成片承包、劳务成本等的费用,应当在确认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等时,将已销售产品、已提供劳务的成本等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发生的支出不产生经济利益的,或者即使能够产生经济利益但不符合或者不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六条 符合费用定义和费用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利润表。
第八章 利 润
第三十七条 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期间的经营成果。是衡量企业经营业绩的重要指标。利润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等。
第三十八条 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是指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
除收入和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外的经济利益的净流入。
损失是指除费用和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外的经济利益的净流出。
第三十九条 利润的金额取决于收入和费用、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与损失金额的计量。
第四十条 利润项目应当列入利润表。
第九章 会计计量
第四十一条 企业在将符合确认条件的会计要素登记入账并列报于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又称财务报表,下同)时,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计量属性进行计量,确定其金额。
第四十二条 会计计量属性主要包括:
(一)历史成本。在历史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购置时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或者按照购置资产时所付出的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负债按照因承担现时义务而实际收到的款项或者资产的金额,或者承担现时义务的合同金额,或者按照日常活动中为偿还负债预期需要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
(二)重置成本。在重置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现在购买相同或者相似资产所需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负债按照现在偿付该项债务所需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
(三)可变现净值。在可变现净值计量下,资产按照其正常对外销售所能收到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扣减该资产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量。
(四)现值。在现值计量下,资产按照预计从其持续使用和最终处置中所产生的未来净现金流入量的折现金额计量。负债按照预计期限内需要偿还的未来净现金流出量的折现金额计量。
(五)公允价值。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
第四十三条 企业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
第十章 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四条 财务会计报告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报表。
小企业编制的会计报表可以不包括现金流量表。
第四十五条 资产负债表是反映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的会计报表。主要包括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企业的财务结构、企业的变现能力、偿债能力和企业适应环境变化的能力等。
第四十六条 利润表是指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的会计报表。经营成果主要包括企业的获利能力、成本费用的高低与控制情况等。
第四十七条 现金流量表是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的会计报表。现金流量主要包括企业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等所产生的现金流量。
第四十八条 附注是指对在会计报表中列示项目所作的进一步说明,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有助于使用者进一步理解和分析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其现金流量。
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表,列报企业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披露对于使用者决策有用的信息。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准则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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